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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丹东合同问题律师分享

2020-10-26 16:5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当企业需要进行保管什么东西的视乎,一般会选择进行仓库保管。一般情况下个人与企业就会针对仓储保管签订合同,但也有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不过很容易

   当企业需要进行保管什么东西的视乎,一般会选择进行仓库保管。一般情况下个人与企业就会针对仓储保管签订合同,但也有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不过很容易发生一定的纠纷。下面合同纠纷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判决书的内容为您解答,针对相关问题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原告柳**,男,汉族,195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
  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404025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铜版纸等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同日,原告将铜版纸等货物交付给被告保管,被告接收了原告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号为201402025的《入库单》。同时,被告收取了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5日、8月14日,原告两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仓储物,但是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返还货物的手续。被告拒不按照原告的要求返还仓储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物仓储保管合同》项下的仓储物(货值2000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被告庭审时口头答辩,1、本案是属于仓储合同纠纷,原告应*证证明仓储的货物及数量;2、原告应*证证明其直接损失;3、鉴于被告仓库中所存货物的其他货主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导致全部货物被各法院轮候查封,已经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编号为201404025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约定被告提供6000平方米的仓库给原告存放货物,原告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原、被告对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作了相应的约定。
  同日,被告收取了原告五个月仓储费(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共90万元。
  同日,被告向*告出具了入库单号为201402025的《入库单》共6页,《入库单》载明收取原告各种入库纸品7419件,合计6499.559吨(详见《入库单》)。
  庭审时,原告称曾两次向被告要求提货,但被告不办理交货手续。被告称如能核实原告货物尚存被告仓库,且没有被本案以外的司法机关查封,可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或办理交货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提取存储在被告仓库的货物,被告依法应当办理交货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三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二、被告**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返还纸品7419件,合计6499.559吨(详见《入库单》);
  三、驳回原告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7090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生
  书记员黄书记员(代)
  对于双方来说都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建议选择书面,以免发生纠纷。以上就是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专业律师平台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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